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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关于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


闽南师委[2017]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从严监督管理党员和领导干部,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醒和诫勉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提醒谈话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推卸工作任务,放松工作标准的;

2.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倾向的;

3.在年度综合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数较多,或者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上一年度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的;

4.所分管领域党政纪处分或被问责的人数较多,或所分管领域信访举报件数量居高不下或短期内上升的较大的;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班子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

6.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注意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况。

第五条 提醒谈话实施

对干部职工进行提醒谈话,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干部职工进行提醒谈话,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委托其它相关副职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第六条 提醒谈话具体要求  

    1.谈话提醒要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要注意、重视的问题,或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可以责成被谈话人对问题进行书面说明。提醒谈话,要严肃认真、有效到位,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2.提醒谈话要制作谈话记录,在《闽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手册》上记录或填写《提醒谈话记录单》(附件1),必要时视情况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三章 诫勉谈话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0.在上级巡视、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出入境检查、教学科研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移交问题的,或通报批评的;

11.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2.司法机关移交的案件或问题线索的;

13.一年内对同一问题3次以上被提醒谈话的;

    14.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八条 诫勉谈话实施

    诫勉谈话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实施职能部门要事前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的工作方案。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实施职能部门根据调查事实,依纪依规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诫勉谈话由校党委、校纪委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和具体岗位确定谈话人。

第九条 诫勉谈话具体要求

    1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2.诫勉谈话一般由两人参加,一人主谈,一人记录,严肃认真,管用有效。主谈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要求其作书面检查,明确提交检讨书的时间,明确告知6个月诫勉期。实施职能部门要认真填写《诫勉谈话记录单》(附件2),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签字确认后由谈话实施的部门留存。

3. 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条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本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6个月诫勉期满后,实施职能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接受提醒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部门和领导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次年1月初,要将上年度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情况主送校纪委,抄送组织部、人事处。校纪委在次年3月底,要在内网上统计公布,以便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把提醒和诫勉谈话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